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