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