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