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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