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