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3-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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