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律 发布:2013-12-28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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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