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13-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