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13-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