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法律 发布日期:2013-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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