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