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3-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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