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3-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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