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3-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