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3-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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