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3-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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