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