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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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国湿地...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名录、制定相关标...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办理自然资源权属登记涉及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记载湿地的地理坐标、空间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
县级以上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水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湿地...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五条 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泥炭沼泽湿...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条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一条 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对退化泥炭沼泽湿地进行修复,并根据泥炭沼泽湿地的...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二条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
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草...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三条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四条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