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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