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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