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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