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二条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
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