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三条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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