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四条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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