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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