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