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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