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四十一条 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对退化泥炭沼泽湿地进行修复,并根据泥炭沼泽湿地的类型、发育状况和退化程度等,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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