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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