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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