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