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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