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湿地分级分类、监测预警、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并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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