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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