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