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