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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