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旅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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