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百零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