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百零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