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七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将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日期;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召开紧急会议或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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