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七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九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新产生。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