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
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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