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