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