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