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二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