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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