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