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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