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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