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