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