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